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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735号
原告:梁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程某甲,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锡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程某乙。我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多次打架,经警察多次调解无效,双方之间已无法沟通。被告没有照顾好女儿,也没有分担家庭事务,沉迷网络游戏,自2008年开始长期失业,家庭开支由我独力承担,我实在无法忍受,自2014年9月起我携带女儿搬离我们共同租住的房屋,并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婚生女儿程某乙由我携带抚养,并由我负担女儿全部的抚养费,被告可随时探望女儿;本案受理费由我负担。
被告程某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程某乙,除此之外,双方没有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的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经济紧张以及缺乏有效沟通的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庭审中,原告称自2014年9月起其与被告分居至今,女儿程某乙一直由其携带并照料日常起居生活。离婚后,若女儿程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其自愿负担女儿程某乙的全部抚养费。被告可随时探望女儿程某乙,原告愿意协助被告行使探视权利。原告还表示其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婚后因家庭经济紧张以及缺乏有效沟通的问题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离婚问题采取消极态度,视为被告没有要求和好的诚意,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儿程某乙的抚养问题,被告没有对此提出答辩意见,采取消极的应对态度,视为被告自行放弃权利。庭审中,原告称女儿程某乙自出生之后一直由其携带并照料生活,离婚后其也愿意继续携带抚养女儿程某乙。为了维护程某乙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从对子女成长有利、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程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原告庭审中还表示同意负担女儿程某乙的全部抚养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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