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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71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至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趁无人之机,使用作案工具打开课室及电脑机房的电脑主机箱,盗得英特尔I5—3470CPU共64个,英特尔I3—2120CPU共46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0103.98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携带作案工具至上址意图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潮州市公安局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十字螺丝刀、背包、电脑CPU照片,视频截图及光盘,手机通话记录,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提供的委托书、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财产损失报告、情况说明、产品报价单、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拟聘人员审批表、关于聘用陈某为实训室管理员的申请、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离校通知单、离职申请书,被害单位委托人谭某华的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谭某华提交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实训室(机房)电脑清查登记表、发票,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5]191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十字螺丝刀1把、背包1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征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文楚
周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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