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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84号
原告:陈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陈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到海珠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理念不同,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重重,婚后夫妻缺乏沟通交流,被告严重违背夫妻之间忠诚、坦诚及互相尊重的原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我起诉要求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按固定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4200元,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可每星期探视一次,逢年过节时,需要双方协商决定,同时征求儿子意见;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96号701房所有权归我所有,吉利EC8小轿车归被告,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其他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被告给予我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双方名下没有存款,买房时借我父亲30000元,借被告姐姐50000元,已偿还部分,尚欠我父亲20000元,欠被告姐姐20000元,全部由原告偿还,此外各自出去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被告陈某乙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认为被告和原告是亲情,没有爱情,夫妻感情比较平淡,被告曾要求原告提出离婚,后来考虑到儿子太小,现暂时不同意离婚,被告一直在努力,想不到可以再做其他和好的措施,不论法院判决是否离婚,被告都可以接受。原告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200元;被告则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用。原告表示其在街道居委会工作,平均每月收入5600元;被告表示从事医生工作,年收入140000元左右,如儿子由原告抚养,则被告愿意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2000元。原告和被告均同意本案中不需要法院处理儿子的探视权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同时不需要法院处理车辆及车辆债务问题。原告和被告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路396号701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为700000元,该房屋内家具电器价值30000元;原告表示没有能力向被告支付补偿款,同意该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被告则同意该房屋及房屋内家具电器归被告所有,该房屋尚欠的贷款由被告负责归还,同意按照该房屋及房屋内家具电器价值减去尚欠贷款本金,余款的一半补偿给原告,且被告有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和被告确认原告于2010年向原告父亲陈某丁借款30000元,已归还10000元,至今尚欠20000元,该债务由原告负责全部归还;原告于2010年向被告姐姐陈某戊借款50000元,已归还30000元,至今尚欠20000元,该债务由被告负责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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