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84号(4)
本案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501.5元,被告陈某乙负担501.5元。被告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峻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官芸芸
陈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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