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71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市,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尤德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尤德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先后24次在本市白云区以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同一工程招标的方式串通投标,获取建设工程,中标金额共计3亿余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电子物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第一、二、三、七、十单工程认定被告人有参与的证据不充分,建议法庭核实;被告人徐某甲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所投中标项目质量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质量均是合格,没有给业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先后24次在本市白云区以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同一工程招标的方式串通投标,获取建设工程,中标金额共计3亿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流溪河左右干渠从化段机耕桥改建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烂桩坑(桩号0+060~2+550)整治工程,中标金额1994万余元;
(二) 2010年3月,广州市白云湖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东湖Ⅰ标),中标金额2901万余元;
(三) 2010年3月,广东国际划船中心亚运赛时截流应急工程,中标金额1159万余元;
(四)2010年9月,广州白云区石井河综合整治升级清淤工程,中标金额1289万余元;
(五)2010年12月,广州白云区石井街石门水闸改建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均和街夏新排涝站改建工程,中标金额450万余元;
(六)2011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排渠渠道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河心洲社区防洪整治工程,中标金额733万余元;
(七)2011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环湖路绿道铺设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水闸改建工程,中标金额775万余元;
(八)2011年5月,棠景街丽康居(教师新村)排水改造工程、白云大道外语学院片排水改造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神仙圳支流南岭段整治工程,中标金额2851万余元;
(九)2011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花园片区工排水改造工程和棠景街合益西街排水改造工程,中标金额4596万余元;
(十)2011年7月,李溪拦河坝加固改造工程(Ⅱ期-闸坝主体结构)施工,中标金额6588万余元;
(十一)2011年9月,白云湖全民健身设施场地项目,中标金额136万余元;
(十二)2011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广药集团首期征地涉及排涝系统临时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稔水窿水库加固达标工程,中标金额325万余元;
(十三)2012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落潭村排渠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涌河道整治工程,中标金额676万余元。
(十四)2012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解放东围榕溪排涝站改建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排涝站改建工程,中标金额744万余元;
(十五)2012年4月,广州市江高镇塘贝村霸王基地周边排渠整治工程、广州市白云区双岗排渠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灌渠整治工程,中标金额1093万余元;
(十六)2012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岗排涝站改建工程、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茅山引河支渠渠道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截洪渠广珠铁路段至泉溪整治工程,中标金额1079万余元;
(十七)2012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杨山村主排渠分支渠整治工程、广州市白云区杨山村主排渠整治工程和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社岗排渠整治工程,中标金额907万余元;
(十八)2012年6月,白云区七星岗路排水改造工程和鹤边军民东路周边排水改造工程,中标金额 1230万余元;
(十九)2012年6月,白云区小石马村片区排水改造工程和白云区江高镇江同东路排水整治工程,中标金额2197万余元;
(二十)2012年8月,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一期围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承包,中标金额2188万余元;
(二十一)2013年1月,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第三跑道征地拆迁村民安置区(一期)建设项目西区污水泵站及周边附属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金额7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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