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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重字第8号
自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被告人艾某,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桃园县陬市镇。
自诉人田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以被告人艾某构成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李超侵占罪并返还侵占的丰田凯美瑞车辆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驳回自诉人起诉,自诉人田某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自诉人田某某控诉被告人艾某犯侵占罪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田某某对被告人艾某犯侵占罪及返还侵占的丰田凯美瑞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燕群
人民陪审员 丰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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