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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29号

自诉人肖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自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楚江村2组214号。

自诉人肖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李某构成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李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自诉人肖某某、刘某某起诉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未能补充相关证据,起诉被告人李某构成侵占罪的罪证缺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肖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王燕群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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