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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自2015年9月开始,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替上家周某(身份不明)接收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高某按投注金额百分之十收取水钱,至被抓获为止,高某累计收受赌资共计30000元左右人民币,从中累计抽水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西二坊某号1楼麻将馆内将被告人高某及投注人杨某合(已行政处罚)抓获,当场从高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六百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号码189××××6216)及账本等。经核实,当天赌客通过手机短信投注27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赌资(照片),电话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等,证人杨某合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167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采用外围六合彩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账本、赌资人民币6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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