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曾用名欧某乙、欧某丙,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辩护人黄某翔,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欧某及其辩护人黄某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欧某未经工商许可,以4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指使杨某(已起诉)在互联网上建立“易莱国际”的网站,写入相关奖金制度开始运行。该组织以投资虚拟电子股票“易菜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70000元的资金获取一星至五星的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与被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推奖”、“互助奖”、“管理奖”、“信任奖”的动态收益方式及“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见点奖”、“全球公排”的静态收益方式,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获取奖金依据,直接或间接通过下线投入资金获益。为了宣传“易莱国际”的奖金制度,李某甲与欧某多次免费出资接待考察人员,并到江苏省江阴市、常州市等地向刘某等人(共发展50余人加入该组织,已判决)宣传讲解“易莱国际”的基本情况和奖金制度,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易莱国际”的具体的奖金制度如下:投资3500元为一星等级,投资7000元为二星等级,投资21000元为三星等级,投资35000元为四星等级,投资70000元为五星等级。两种收益方式,一种是静态收益,一种是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分三种:一是“一半提现、一半再次循环”,即投资者购买易莱币后,第一轮股价上涨至特定金额结束,第二轮股价重归原位,但上涨起点翻番,涨至同样特定金额结束,第三轮至其第一轮购买价时可取出收益一半,并扣除5%的手续费,剩余一半继续复投并缴纳5%的手续费;二是“见点奖”,即每介绍一人便有一个点,每点有5美金的收益。介绍进来的人排层级,每一层理论上只能有2人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级,一星可以拿7层的“见点奖”,二星可以拿9层,三星可以拿11层,四星可以拿13层,五星可以拿15层;三是“全球公排”,即取出收益一半出局后,投资人去“全球公排”排队,越往前奖金就越多。动态收益分四种:一是“直推奖”,即介绍人可拿A下线5%的奖金,A下线介绍c下线,介绍人可拿c3%的奖金;二是“互助奖”,即介绍人介绍两个下线,则可获取两个下线各投资金额11%的奖金,该收益有封顶,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三是“管理奖”,即发展层级越多管理奖就越多,最多可获取l0个层级3%的奖金;四是“信任奖”,与“管理奖”类似,最多可以拿两层5%的奖金。经鉴定,该组织层级有49层,层级超过三层,以每一银行账户对应一人算,有会员7597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自述材料2份,工作情况,在逃人员撤销表,信息列表,判决书2份,鉴定聘请书,补充鉴定函,情况说明,证人姚某、杨某、严某、刘某、林某甲、陆某甲、季某、李某乙、罗某、周某甲、曾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吴某甲、吴某乙、包某珍、王某甲、李某丙、赵某甲、薛某、平某、张某丙、查某、徐某甲、龚某、黄某甲、胡某、张某丁、郭某、王某乙、陈某甲、赵某乙、黄某乙、李某丁、徐某乙、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承某珍、顾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黄某丙、周某乙、张某庚、陈某丁、钱某、陆某乙、蒋某、沈某、蔡某、章某、张某辛、汤某、吴某丙、陈某戊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份,证人姚某、杨某、严某、刘某、林某甲、陆某甲、季某、周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但认为芦某强是其的领导,是芦让其帮助杨某的;其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没有异议;2.李某甲在此次犯罪活动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主观恶性;2.李某甲系自动投案,且当天的笔录也反映了李某甲系投案自首;3.李某甲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4.李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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