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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号 (7)

大金融传销组织里的李某乙和罗某是我介绍给杨某认识的,李某乙设计奖金制度给杨某去做网络交易系统,在做系统的过程中我将杨某的电话给李某乙直接联系,我没有参加。易莱国际的核心人物应该是孙总、芦总和杨某。孙总自称是新加坡人,编写制度。芦总是接盘人,盘做多大与他有关。杨某提供网络支持,维护后台。我在易莱国际主要负责陪客户吃饭,帮芦某强他们制造气氛,烘托这个行业比较赚钱,吸引他们加入易莱国际。我通过芦某强介绍认识刘某,在江苏省江阴市见到的,在深圳见过,他带了三个人过来考察易莱国际的项目。易莱国际没有实体经营,他们来深圳了解易莱国际的运作模式,由芦某强讲解。刘某他们知道根据奖金制度,加入MSA(传销)组织很难赚到钱,有点晚,所以想加入新的类似MSA组织。我们去江阴市的时候由李某甲讲解,可能没讲解清楚,刘某倒过来深圳再次深入了解。刘某来过两次深圳,都是由我和李某甲接待,他们见过芦某强,第一次由芦某强告诉他们制度怎么讲解,市场怎么发展,第二次来聚聚,并了解市场发展的情况。芦某强是江西南昌人,于2014年10月去世。我在易莱国际没有账户,当时芦某强说给个账号我,但由于不能提现,我就没管了。大金融的模式我不是很清楚,只是牵了一条线过去,李某乙联系不上杨某时就打电话给我,后来我就不接李某乙的电话。易莱国际的模式我也不懂,反正大金融和易莱国际都与MSA一样,通过拉人头模式进行经营。

我对粤安计司鉴[2015]第9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结论无异议,即检出最大层级数为49层,未知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没有意见,对以每个银行账户对应为一个会员的鉴定方法和得出的 7597名会员人数没有异议,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

5.鉴定意见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粤安计司鉴[2014]第087号)。经鉴定得出已激活玩家、会员层级树状图、用户信息、奖金明细共七份电子文件。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粤安计司鉴[2014]第093号)。经鉴定,已激活玩家信息7597名,最大层级数为49层,未知类型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姚某辨认出李某甲是易莱国际的“李总”,杨某辨认出易莱国际负责人李某甲,严某辨认出李某甲、欧某,刘某辨认出欧某、李某甲,林某甲辨认出欧某、李某文,陆某甲辨认出李某文,季某辨认出李某文,周某甲辨认出欧阳可其(欧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欧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奖励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院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二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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