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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谢某某、杜某某、汪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31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玉 财
人民陪审员 肖 宜 远
人民陪审员 章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志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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