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粤04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文盲,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0(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5801,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5年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购物袋中查获2瓶“CHIVAS REGAL”牌威士忌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核定,上述威士忌酒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66.7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走私分别于2014年11月26日和2015年3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罚字〔2014〕2587号、闸关缉查罚字〔2015〕1029号)均已送达生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查验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书、闸口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资料、闸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别警示、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2瓶“CHIVAS REGAL”牌威士忌酒予以没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