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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507号 (2)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朱某的上诉意见,本案中,被害人叶某只是看了“阿富”一眼,即遭“阿富”等人殴打,接着,上诉人朱某、原审被告人谈某持刀与其他几名男子冲进金山林KTV的大厅,恐吓金山林KTV员工薛某,并打砸金山林KTV收银台的电脑、游戏机及大堂玻璃等物品,原审被告人莫某则持刀与其他几名男子在金山林KTV门口与保安对峙,并扭打起来。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因现场无法控制而鸣枪警告,所以,被害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上诉人朱某与其他原审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上诉人朱某是被制服,并没有自首行为,也没有作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故上诉人朱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永明

审 判 员   曾若凡

代理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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