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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286,系被害人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系被害人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0,系被害人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268,系被害人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8,系被害人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甲,女,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系陈某丙的母亲。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史一鸣,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陈少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志坤,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3。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志坤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魏良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陈康奴、吴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诉讼代理人史一鸣、陈少吟、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志坤及其辩护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范志坤携带弹簧刀,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春泽名园小区,准备向陈某丁索要巨额欠款。范志坤在该小区守候至8月6日凌晨零时许,发现陈某丁正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回到小区进入地下车库,便下到车库。二人在车库通往小区的楼梯间门口相遇,由于陈某丁不愿还债,而且恶言以对,因此激起范志坤的怒火,双方发生打斗。其间,范志坤以弹簧刀向陈某丁的胸部刺了三刀,并且划伤其颈部、手、脸等部位。陈某丁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志坤作案后,驾车回到家中,随后走上云顶澜山小区一栋楼的楼上跳楼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志坤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因被害人陈某丁被故意杀害致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陈康奴、吴某、陈某乙、陈某丙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范志坤赔偿死亡赔偿金727,50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5,175.4元,丧葬费38,752元、亲友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居委会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丧葬费用票据、(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及建筑物测绘成果报告书等证据,以支持诉请。

被告人范志坤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并未蓄谋杀害被害人陈某丁,只是双方发生争执时,其未控制情绪,且是被害人陈某丁自己扑向刀口。

被告人范志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范志坤并非预谋作案,其情绪失控,主观恶性较小,范志坤向被害人陈某丁索要赌债,陈某丁不愿意偿还且对范志坤辱骂和殴打,范志坤才拿刀捅刺被害人陈某丁;2.陈某丁有明显过错;3.本案未辨认作案工具和现场,证据链条缺失,不宜对范志坤判处死刑;4.范志坤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其家属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综上,请求本院对其从轻量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范志坤携带刀具,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春泽名园小区,准备向陈某丁索要巨额欠款。范志坤将车牌号粤C×××××汽车停在该小区门口,随身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守候至8月6日凌晨零时许,发现被害人陈某丁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回到小区进入地下车库,于是被告人范志坤便下到车库。二人在车库通往小区28栋西侧的楼梯间门口相遇,由于陈某丁不愿还债,且恶言以对,因此激起范志坤的怒火,双方发生打斗。其间,范志坤用刀具划伤被害人陈某丁其颈部、手、脸等部位,并且向陈某丁的胸部刺三刀,被告人范志坤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丁被人发现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志坤作案后,驾车回家途中将作案工具丢掉,回家后,换下作案时所穿衣物,并将衣物丢弃,其后走上云顶澜山小区一栋楼的楼上跳楼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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