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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286,系被害人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系被害人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0,系被害人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268,系被害人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8,系被害人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甲,女,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系陈某丙的母亲。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史一鸣,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陈少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志坤,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3。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志坤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魏良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陈康奴、吴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诉讼代理人史一鸣、陈少吟、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志坤及其辩护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范志坤携带弹簧刀,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春泽名园小区,准备向陈某丁索要巨额欠款。范志坤在该小区守候至8月6日凌晨零时许,发现陈某丁正驾驶车牌号粤C×××××汽车回到小区进入地下车库,便下到车库。二人在车库通往小区的楼梯间门口相遇,由于陈某丁不愿还债,而且恶言以对,因此激起范志坤的怒火,双方发生打斗。其间,范志坤以弹簧刀向陈某丁的胸部刺了三刀,并且划伤其颈部、手、脸等部位。陈某丁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志坤作案后,驾车回到家中,随后走上云顶澜山小区一栋楼的楼上跳楼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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