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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4)

(8)证人范某丙的证言。内容为:我听警察说范志坤杀了人,其他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简某甲的证言。内容为:范志坤在前山医院打电话到我家里,大概是上午10时许,我妻子接的电话,她说是范志坤打来的,他说把腿给摔断了,现在前山医院。我妻子打电话给她大哥范某甲。大约过了半小时,我们到前山医院,在走廊里看到范志坤,当时他正躺在担架上,双眼闭上昏迷状态,大概是左手吊着药水,身上盖着被子,地上放着范志坤的一只鞋子、一双袜子。医生说他是在云顶澜山的草丛里发现了范志坤,还说发现者是一个保安,是他打电话给前山医院的。护士将范志坤推入ICU病房后,我妻子跟我说,阿坤躺在床上跟她说“他死了没有,他死了没有“,于是我们就猜测范志坤可能杀人了。(其所陈述的内容与范某乙一致)

(10)证人简某乙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早上11时许,我睡醒后妈妈告诉我小舅舅出了点事在医院。没多久,我收到我表妹在澳门发过来的微信,她说小舅舅好像杀了人,捅了别人三刀,先是自己上吊自杀,上吊自杀不成就去13楼跳楼,可能是他觉得太高了,在13楼没有跳,下到5楼跳了下来。大概13点左右,我妈打电话叫我准备一下,下午4点去前山医院见我小舅舅最后一面。

后来我就接到我大舅舅的电话,他告诉我小舅舅微信帐号的密码,并让我登陆我小舅舅的微信帐号,删除里面所有的联系人,他说是因为我小舅舅不用这个微信帐号了,后来因为没有找到小舅舅的手机卡无法删除。

证人简某乙对其135××××0723手机内2014年8月6日微信聊天内容的截图进行说明。

(11)证人郑某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4日下午16时许,我在界冲市场一麻将馆玩时,陈健波过来找到我,叫我帮他买两支洋酒和两条硬盒中华香烟,说好第二天过来取。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30分许,我在珠海香洲界冲市场一麻将馆玩时,陈健波开着一辆小轿车过来找到我,还我一万元和给了我买烟酒的钱。到了17时许,他拿了烟酒准备离开,我将他之前忘在我这的手机耳机放进他包中,看到他包里还有五、六沓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沓一万元的捆好的。之后他就开车离开了。案发后,我听阿宁说当天17时多(陈某丁)去了他的车行,之后听陈健波的“二奶”阿欢说陈健波当天晚上23时左右从前山阳江渔港餐厅对面的家中出来回了夏湾春泽名园的家。陈健波是南溪本地人,出租厂房和出租房,听说还和别人合伙开修车行,我之前还听说他是赌球的,今年世界杯期间,我才听说他还收赌注。我只知道他收过赌注,不知道他是做庄还是帮人收的。

(1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内容为:2008年左右我与陈某丁合作生意。生意的运营由我操作,平时我来收租金,收齐后经过大股东陈某丁过目签名后再分成,一般陈某丁分到48,000元,我们每个月的5日左右分成。2014年8月4日陈某丁联系我,说明天来拿每个月的分成,8月5日15时许,他过来找到我。他过来后叫我拿钱,我给了他43,400元,他接过钱后,还数了1800元还给我,让我帮他给南溪村的“三哥”,接着将剩下的钱直接放在挂包里,然后他说去界冲拿钱给“啊神”,走了,他去的时候是将近16时。17时左右他又回来车行喝茶,一直到17时30分左右,陈某丁说要走了,他走到车尾拿了一支洋酒进来,说给我喝。我与范志坤认识时,陈某丁与他已经很熟,基本上是一条裤子两个人穿这样的兄弟。但是2013年,他们两人突然闹翻了,我问陈某丁原因,陈某丁说范志坤想叫他拿钱帮他,但陈某丁不肯所以这样。问范志坤原因,范志坤说陈某丁欠他十多万元不肯还。

(13)证人赵某的证言。内容为:大约今年7月18日左右,陈某丁曾经在电话里跟我说,一个叫“阿腿“的男子打电话给他老婆肖某甲说他欠了一百多万元,陈某丁是当笑话那样讲给我听的。我和陈某丁都想不明白为什么“阿腿”会突然打电话给陈某丁的老婆这样乱说。早两年陈某丁还打过“阿腿”,就是打了两、三拳那样,我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打的。我不清楚“阿腿”是什么人,不过我在陈某丁死前的两、三天看到“阿腿”开着一台银色的车在我家楼下,我们没有讲话就点头打了个招呼。陈某丁以前还和“阿腿”一起玩,不过早两年听陈某丁说他跟“阿腿”翻了脸,打过两次架,应该属于见面都不会打招呼了。8月5日下午五点到六点之间,陈某丁回到我家,我们七点在家吃的饭,之后就像平时一样,他陪儿子玩,到晚上十一点四十五分他就离开了。“阿腿”是南溪本地人,平时朋友都叫他“阿腿”或“猪腿”,大约四十岁左右,身高约一米六、七,中等身材,短头发,眼睛小小的,讲粤语。

(14)证人叶某(春泽名园小区保安)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零时许,有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来地下车库保安亭找我,她当时喊着“保安,过来救命”,我问了句发生什么事,就跟着这女子跑了过去。到了地下停车的小车库通向28栋的出口的位置,我看到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穿着红黑色短袖、深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躺在地上,身上有两处伤口,左手手臂处和身躯胸口处有伤口,伤口已经没有流血,地上有几滩血迹,另外还有一名男子站在旁边,那女子一边摇地上那名男子的身体,使劲按他人中位置,一边在喊快醒醒,但是这名男了毫无反应,看来其也不像有呼吸的样子,见到这情况我立即拿起我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并打120电话喊救护车。然后我就和边上的男子和女子将地上男子抬出去,抬了几米远后,又来了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过来帮忙抬,又抬了一段距离,我的两名小区保安同事过来帮忙,最后,我们将这名受伤男子抬到地下车库靠近夏湾市场的出口处等待救护车,抬到门口后没过多久,警察就过来了,然后没多久救护车也过来了,那个女子和一名警察就跟着上救护车了。(其证实发现被害人陈某丁的过程与证人肖某乙、邵某陈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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