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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 (5)

(15)证人马某(云顶澜山小区的保安)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8月6日早上9时左右,当时在下着大雨,我工作的小区里面一个搬运大理石的男子过来喊我,说听到有惨叫声,叫我过去看看。到了六栋楼下的植树区,见到一个穿着迷彩服的男子坐在地上,这时两个搬运大理石的工人也来到旁边,我看到迷彩服的男子脸色发白,不停地喘气,但是一声不吭,刚开始我和那两个大理石搬运工人觉得没什么异样,加上当时雨很大,我们搬不动这个迷彩服男子,我用对讲机通知我们的保安队长,请求派人过来支援,在我通知队长的时候,搬大理石的工人发现地上有血和一些折断的树枝,抬头一看,边上的一棵树被压坏了,搬大理石的工人说很有可能是跳楼的,而我就把这情况立即向队长汇报,队长知道后叫我打电话通知医院,我当时没带手机,就叫值班室的人帮忙打了120救护车电话。过了十几分钟,救护车来把这穿迷彩服男子搬上车。刚开始我们看到他坐在地上,我问他什么情况,他就说了一句“赶紧帮我打120”,后来还说口渴,我给他拿了一瓶矿泉水,其他的他什么都没说了。(其证实发现被害人陈某丁的过程与证人肖某乙、邵某陈述一致)

(16)证人林某的证言。内容为:我和范志坤、陈某丁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大家都是很熟的朋友了。据我所知,范志坤的经济条件一般,没有固定的工作,他喜欢赌球,但是他怎么赌和下注的金额大小我就不太清楚。大约3至4年前,我就听范志坤说过,陈某丁因为赌球的事情欠他约人民币120万元,他还自称前去追陈某丁钱的时候被对方殴打过,我感觉他对这件事耿耿于怀。但我没有从陈某丁口中听说他欠范志坤钱的事情。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证明:(1)侦查机关调取范志坤的院前急救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等证据,证明范志坤2014年8月6日12时急诊入院,自诉高处跌下致左大腿畸形、全身多处疼痛,初步诊断外伤多发性开放性骨折,双肺挫伤并左侧液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2)范志坤与范某甲自述的电话号码(137××××0855)在案发当晚23时50分后通话两次;(3)侦查机关接受肖某甲交来的挂包一个;A4纸张一张,折叠纹上有血迹;100元面值人民币一张,上有血迹;陈某丁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身份证一个;人民币2045元;(4)侦查机关接受简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珠公拱刑勘[2014]08004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在通往小区28栋西侧地面的楼梯间为中心现场在该现场的地面、防火门的门槛、防火门、墙面、台阶等处发现血迹,及在现场发现一部红色手机、一块黑色电池和一个红色手机背壳及两条沾有血迹的中华香烟、一条丰田牌车钥匙、一部白色手机和一个玉坠。

(2)珠公拱刑勘[2014]08004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主要内容,粤C×××××号小汽车的副驾驶坐垫前端、坐垫近驾驶位侧及坐垫中部各有一处可疑斑迹;在中间扶手的上表面、近驾驶位侧表面各有一处可疑斑迹;在变速杆近驾驶位侧表面、近副驾驶位侧表面各有一处可疑斑迹;在方向盘下幅有一处可疑斑迹;在驾驶位门内侧扶手有一处可疑班迹;在驾驶位侧中心柱部位有一处可疑斑迹。

6.鉴定意见

(1)解剖尸体通知书、珠拱公司尸鉴字[2014]2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死者陈某丁的面部、颈部、胸部和双上肢的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未见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刺切作用形成。其中胸部左侧有三处创口均深达心包腔,致心脏三处破裂,结合左侧胸腔内积血及凝块、心包腔内积血、全身皮肤和粘膜苍白、肝脾双肺等脏器呈贫血貌等失血现象,分析死者陈某丁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胸部左侧三处操作为致命伤。死者陈某丁系生前胸部受锐器多次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珠公司法物鉴字[2014]454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1)陈某丁、肖某甲是陈某丙亲生父母的可能性大于99.99%;(2)现场地面上距西侧门槛0.98米,距北侧台阶0.9米处、地面上靠南侧中华烟盒上、地面上靠北侧中华烟盒上、南侧防火门上距左侧缘0.54米,距地面1米处、南侧防火门上距左侧缘0.78米,距地面1.13米处、南侧防火门距左侧缘1.21米,距地面0.56米处、南侧防火门上距左侧缘1.48米,距地面0. 71米处、左侧墙上距北侧缘1.26米,距地面1.55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2.1米,距地面1.6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1.96米,距地面1.54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1.13米,距地面0.83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0. 69米,距地面1米处、东侧墙上距北侧缘0.32米,距地面1.5米处、北侧第三台阶上、北侧第三台阶北侧地面距台阶0.15米,距西侧墙0.9米处、北侧第三台阶北侧地面距台阶0.43米,距西侧墙0.95米处、北侧防火门上距械侧缘1.13米,距地面0.9米处、通往小区第一段楼梯扶手外侧对应第7台阶处、通往小区第二段楼梯扶手内侧对应第2台阶处、通往小区第二段楼梯扶手内侧对应第4台阶处、东侧墙上距南侧门0.5米,距地面1.1米处、东侧墙上距南侧门0.9米,距地面0.3米处、地面上距东侧墙0.05米,距北侧台阶0.25米处、陈某丁包内A4纸上、粤C×××××车内前排座椅间扶手表面上、粤C×××××车内前排座椅间扶手近驾驶位侧表面上、粤C×××××车内驾驶位侧中心柱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陈某丁左食、左中、左环、左小、右食、右中、右环、右小指指甲擦拭物来自陈某丁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3)粤C×××××车内副驾驶座椅上左前端、粤C×××××车内副驾驶座椅上中间部位、粤C×××××车内方向盘下辐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范志坤左食、左中、左环、左小、右食、右中、右环、右小指指甲擦拭物来自范志坤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999%;(4)粤C×××××车副驾驶座椅上前端、粤C×××××车内变速杆近驾驶位侧面上、粤C×××××车内变速杆近副驾驶位侧面上、粤C×××××车内驾驶位车门内侧扶手处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范志坤左小指指甲擦拭物在Amel性别和D3S1358等16个基因座PCR检验检出包含陈某丁、范志坤基因型的混合基因型;(5)现场地面上距西侧门槛0.53米,距北侧台阶0.85米处、现场地面上距西侧门槛1.45米,距北侧台阶1.26米处、陈某丁包内编号为R6R2542201的100元人民币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范志坤左拇指指甲擦拭物、陈某丁左拇指、右拇指指甲擦拭物PCR检验均未检出有效基因型;(6)范志坤左侧脚休闲鞋上可疑斑迹未检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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