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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10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2014 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 年7月6日作出(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十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曰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文
审判员 张书铭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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