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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绰号:奀公),农民。1992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释放,2015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从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何某甲以洪冠镇龙兴加油站占用到属于其本人的承包土地为由,要求加油站方给予赔偿,并威胁称如果不赔偿将会封加油站,再继续营业的话会发生流血事件。2013年12月26日14时许,何某甲以与加油站管理人员雷某协商未果为由,自行驾驶铲车铲来泥土和大石围堵加油站,并威胁加油站人员不能为其他人加油,致使加油站不能正常营业。201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何某甲传唤到案,协调未果,2014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何某甲抓获归案,加油站自行恢复营业,至此加油站共停业28天。经信宜玉都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龙兴加油站因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20056.12元。庭审后,被告人何某甲向法院交付1800元给龙兴加油站作经济损失赔偿款。

另认定,龙兴加油站使用的土地是其法定代表人练某于2004年3月10日与信宜市洪冠镇蓝村垌心村民小组代表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后办理征用手续,并经信宜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信府国用(2006)第00004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2月17日,原告何某丁诉被告信宜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练某、追加第三人何某丙、垌心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经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丁的诉讼请求。原告何某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认定,2014年1月14日,经信宜市公安局聘请信宜玉都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龙兴加油站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2日停业经营的利润损失为人民币89648.48元;2015年1月13日,信宜市公安局再次聘请信宜玉都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龙兴加油站在上述时间停止营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经审计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6049.26元(包括工人工资11669.24元、管理费用380.02元、电费170.02元、社保费68.4元、其他费用141.54元、审计费4000元),间接经济损失总额23465.68元(包括经营毛利损失20056.12元、国家税金损失3409.56元)。2015年4月22日,信宜玉都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补充审计意见,取消上述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6049.26元,以间接经济损失总额23465.68元为龙兴加油站该次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再认定,信宜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6日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甲不起诉的决定,决定重新对何某甲提起公诉。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2月26日14时30分,雷某向信宜市公安局报案称,何某甲开铲车将泥头和大石铲去围堵加油站的出入口,致使不能正常营业,要求派出所前往处理。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在信宜市洪冠镇大樟桥头饭店被抓获归案。

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何某甲于1971年8月2日出生,符合刑事责任年龄。

4、征用土地协议书:证实2004年3月10日,练某与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丙代签)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征用面积为838平方米。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证实2006年5月17日,练某与何某丁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面积为586平方米。

6、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证实龙兴加油站用地手续情况。

7、调换水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2005年3月25日,何某庚与何某戊(即:被告人何某甲的父亲)签订调换水田协议,调换面积为238平方米;2005年6月20日,何某己与何某戊签订调换水田协议,调换面积为21.4平方米;2005年6月20日,黄某与何某戊签订调换水田协议,调换面积为100平方米;2005年6月20日,何某辛与何某戊签订调换水田协议,调换面积为20平方米。黄某、何某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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