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01号 (2)
8、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提供的《停业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10日,经信宜市地方税务局怀乡税务分局批准,信宜市龙兴加油站自2014年1月1日至1月30日停业经营。
9、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提供的《成品油销售月日台账》:证实2013年12月1日至12月26日,龙兴加油站成品油销售金额为524916.71元; 2014年1月23日至30日,龙兴加油站成品油销售金额为310819.68元。
10、中共信宜市洪冠镇委员会、洪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是洪冠镇唯一的加油站,因当地村民何某甲拉泥沙到该加油站堵塞道路、出口,强令封站停业28天,该行为既损害了加油站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又对洪冠镇乃至周边多个乡镇近十万人的用车用油群众带来诸多不便,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公共利益,激起民愤,该镇党委政府坚决维护当地群众的利益,要求政法机关从重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前科材料:信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证实信宜市公安局于1992年5月9日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何某甲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8日,经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五年。
12、信宜市公安局洪冠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1)在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前往事发现场处警,因在案发现场未发现报案人及犯罪嫌疑人何某甲,故无法当面责令当事人排除障碍,恢复生产经营,事后该派出所无法联系到被告人何某甲;(2)案发当日,雷某报案之后,该派出所没有再接到事主报案称何某甲再去到现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3)案发后,该派出所于2014年1月10日行政传唤何某甲到案询问一次了解情况,询问笔录中何某甲交代了案发的原因及经过,该派出所对何某甲进行劝说,让其先铲开加油站的路以便让加油站恢复生产,再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何某甲不听劝阻,坚持己见。从案发当日至何某甲被刑事拘留期间,该所没有再接到报案称何某甲到现场实施新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3、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经调取并随案移送U盘二个,内存有被告人与加油站工作人员电话录音。
14、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信宜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6日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15、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作出了撤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甲不起诉的决定,决定对何某甲提起公诉。
(二)证人证言
1、雷某证言:证实其系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实际管理人。证言主要内容:(1)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位于信宜市洪冠镇蓝村垌心村公路边,该加油站的法人代表是练某。2004年,该加油站在筹建时,练某委托我与当地村民协商征地,我又叫当地村民何某丁、何某丙两兄弟(即:被告人何某甲的兄弟)负责与村民协商。在何某丙、何某丁两兄弟与村民协商好后,我将征地款交由他们二人向村民发放,并支付了他们二人工钱。当时,我们与村代表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生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并经蓝村村委会盖章确认。事后,建设加油站过程中及经营中一直无任何村民提出异议。2006年,加油站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1月下旬至案发前,何某甲多次以加油站用地征地时,他在肇庆监狱服刑,他的兄弟何某丙、何某丁二人在将200平方水田出让给加油站建设时未经他同意为由,要求加油站赔偿200平方米地皮给他,我明知他是想敲诈钱的,就提出可以给钱解决,他就提出最低35万元的要求。我和练某经过商量后,拒绝了何某甲提出的条件,何某甲就打电话威胁我说,第二天要封掉油站,不能让其他人在场,否则发生流血事件。2013年12月25日傍晚,也就是约定答复他的时间,何某甲打电话过来我没有接听,他就发信息说我不守信用,没有和我商量的必要了。当晚,我接到加油站工作人员丘某的电话,他说“奀公”(即:何某甲)当晚来加油站叫嚣,要求他告知我次日就拉泥过来封油站。(2)2013年12月26日10时许,何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准备去封加油站,只限我的家人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场,不允许有其他外人在场,否则发生流血事件,一切由油站一方负责。我就说,一切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我说了算,最后怎样定夺要最后才知道。13时30分左右,丘某又打电话过来说,加油站被“奀公”和何某丁拉泥来封掉了,并要求他不能再为车辆加油,现在需要加油的车辆无法出入。之后,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保证油站安全,我就叫丘某不要和对方发生冲突,先关电停业。之后,我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当日报警后,我也将加油站被人封的事告知加油站法人代表练某了。(3)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自加油站被何某甲铲沙泥来封住路口后,因何某甲曾放出话来讲如果龙兴加油站在被他封住之后还营业的,发生什么流血事件,就叫我后果自负,所以一直不敢经营,也没有经营。到目前为止,加油站所造成的损失,经我初步计算有5万元左右。加油站是私人经营的方式,所以没有财物报表,纳税情况是按月申报缴税。由于加油站被封无法营业,我已于2014年1月10日向税务部门报停了本年1月份的业务。何某甲在封加油站前及之后在电话中对我进行威胁,所以致使加油站在被其铲泥封路后我们不敢自行铲开泥石进行恢复生产。我已对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并刻录在了一个白色的4G优盘里了,里面有两段录音,其中一段录音为3分34秒,另一段为31分钟(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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