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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01号 (3)

2、丘某证言:证实其系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工作人员。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5日傍晚,我在加油站上班,“奀公”来到办公室叫我告诉加油站老板,他明天要封油站了。之后,我就将情况告诉了加油站的管理人员雷某。12月26日13时许,何某丁开摩托车来到油站加油,他告诉我一会要封油站了,先加满油。何某丁加完油就将摩托车停放在油站对出的公路边,之后在那里站。我听到这样后,就将油站营业款拿到大樟信用社存。待我存好钱下到油站后,见到有两块大石分别堆放在两台加油机对出的位置,“奀公”则开着铲车在油站边铲泥,将泥铲来堆放在油站的空地上,何某丁则在公路边那里站着。“奀公”见到我回来后,就说这些事都不关我的事,是他与雷某的事。这时,刚好又有车来加油,“奀公”就叫我加完这两台车,其他的就不能再加了。之后,我就打电话给雷某,将当时加油站的情况告诉他,他叫我不要和对方发生冲突,先切断电源,确保油站安全。于是,我就切断了油站的电源。“奀公”就继续开铲车铲泥来堆放在油站的空地上。一会之后,在空地上就堆了一路泥土,车辆已经无法出入。这时,“奀公”就开铲车离开了。“奀公”只是用将大石铲来放在加油机对出的位置,之后又铲泥堆放在空地上,没有损毁到油站的设施。是“奀公”自己一个人驾驶铲车过来的,何某丁只是在公路边看,没有做什么,看了一会儿他就离开的了。

3、何某丁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是2013年12月26日14时许,我听说我弟何某甲要封洪冠龙兴加油站,怕他搞出大事就赶到龙兴加油站,目睹了何某甲用铲车铲沙石阻挡加油站的出入口不让加油站营业。当时,何某甲用沙石堵了加油站后就对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讲:“你不能加油了,等油站老板解决问题才能加油。”我怕发生打架就一直在看着,直到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自行离去后,我就与何某甲离开了。2013年12月26日之后,何某甲与加油站老板有联系,第一周,老板雷某讲可以协商;第二周,雷某讲与他舅仔商量再决定;第三周,雷某讲达不到何某甲的目的。因我家与加油站就场地有纠纷,请求政法机关对我弟何某甲从轻处理。

4、何某丙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何某甲的弟弟。证言主要内容:大概在2006年(实际应为2004年),雷某向我提出想租田地建加油站,我在与何某乙调换了一块田地后,将调换的田地与父亲何某戊之前调换的田地一起租给雷某建加油站。2006年年中,雷某以承诺办好加油站的证件之后再与我签订租地合同或给我加油站的股份为由,叫我先与他签一份征地协议。我信以为真,在征地协议上签了名并代替何某丁签了名。2008年,我知道雷某办好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就叫他与我补签租地合同,但雷某以各种理由拖至现在都没有签租地合同。后来,大哥何某甲和父亲何某戊知道雷某没有补签租地合同后,想找雷某讨回公道。于是,在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底,大哥何某甲与父亲何某戊多次找雷某进行协商补签合同的事,但雷某以已经搞好土地使用证了,不肯补签租地合同。2013年12月26日早上,何某甲打电话给雷某讲如果不补签合同就去封他经营的油站,所以当天中午何某甲就开他的铲车拉石块及泥土围拦住加油站出入口,使所有车辆都不能入站加油。我不清楚何某甲找雷某商量补签租地合同时向雷某提了什么要求。

5、何某戊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何某甲的父亲。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在2010年从信宜市东镇回到洪冠镇蓝村定居时见到我的田地被人建加油站了,经询问大儿子何某丁才得知是租给雷某做加油站的。雷某没有支付过租金给我,我儿子也没有同我讲过得过租金。龙兴加油站现占有的地方其中有约410平方米的地方是属于我的,那些田地基本上(除开与何某壬调换的)都是在分田到户时分给我户的。当时,我户共有六口人,即我两公婆,包括我三个儿子何某丁、何某甲、何某丙,还有我的女儿何某癸,我是户主,我至今还没有分过田给我的子女。

6、何某乙证言:证实在2004年的一天,何某丙以每平方米105元的价格向我购买了现在建龙兴加油站的那块水田,没想到他后来就将这块水田卖给了龙兴加油站的老板练某了。那块水田原属于何胜海(已故),是我父亲何某子(已故)与他交换来的。我没有那块水田的田亩证。

7、王某证言:我不清楚2004年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法人代表练某与何某丙、何某乙等人签订的征地协议。当时村委会是由潘某管理村委会印章。

8、潘某证言:不记得当时给练某与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征地协议盖印的情况。至于何某戊这户分有多少水田,可以查档案资料。当时村民分田时是以户分的。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练某的陈述:我是信宜市洪冠龙兴加油站的法人代表,该加油站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各项手续齐全,一直正常经营。该加油站是2004年开始筹划建设的,因我不是本地村民便委托我姐夫雷某与当地村民协商征地,具体如何征来的我就不清楚了。2005年,该加油站建成营业后,一直是我负责管理。2006年,该加油站补办了手续,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我因外出就将该加油站交给我姐夫雷某管理了。我的加油站一直正常营业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但现在何某甲以其当时(2004年)不在家,其家人未经其同意就将地出让给加油站建设为由,要求我加油站赔偿200平方土地或者35万人民币给他,我们不同意后,他就围堵加油站出入口逼加油站停业。何某甲之前没有找过我商量,只是找过我姐夫商量。事发当时我不在场,我是接到我姐夫的电话才知道这件事的。自2013年12月26日下午,该加油站的出入口被何某甲和何某丁两人用泥土围堵、两个加油机边的空地各堆放一块大石头后,至今一直无法营业,现是处于停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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