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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行非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何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村X组X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何XX未经批准,于2014年12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耕地1976平方米建筑机械停放及修理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地上堆放物,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1976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X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天国土罚字第(2015)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华锋

审 判 员 陈梅芳

人民陪审员 柳琪林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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