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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869号
罪犯王x,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x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x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汽车解码器,在南阳市、商丘市、许昌市等地盗窃“本田”系列轿车。其中王x参与盗窃25起(1起未遂),价值人民币3572056元。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罪犯王x自入狱以来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3次良好,1次一般,2次优秀,1次差,最后次评定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x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表扬奖励,但其2001年11月1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后不满二年,又犯盗窃罪,且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又系主犯、累犯,另该犯在2014年8月因不服从管理受警告处分1次,应依法从严减刑。综合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其需要在监狱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x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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