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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1037号

罪犯王x,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3435.6元。被告人王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x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燕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建业绿色家园小区因琐事引起厮打,燕某电话纠集程建春、祁迪、赵琼、王亚军帮忙打架,王x听到后到宿舍携带弹簧刀返回小区值班室。程建春等人到达后,经王秋、李德富劝解,燕某表示不再追究并欲与程建春等人一起离去。但燕某找王秋请假时见到王x,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燕某回值班室拿出橡胶棒并打开大门让程建春、祁迪、赵琼、王亚军进入小区,祁迪手持电动车U形锁,程建春从燕某手中拿过橡胶棒,五人围住王x对其拳打脚踢,王秋、李德富上前拉架。被告人王x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乱扎,先后扎伤王秋的嘴部,李德富的左上臂和燕某的脖子,致燕某抢救无效死亡,致王秋、李德富轻伤。被告人王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王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罪犯王x在服刑期间受表扬4次。但是,四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差、差、差、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x犯故意伤害罪,致1人死亡,2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入狱以来虽受表扬4次,但其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三次为差,一次良好。综合该犯的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x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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