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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1025号
罪犯修x,又名修小影,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修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振海、方道胜、修x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秋月、王玲,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吕平、李杰出庭履行职务。证人王某、马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修x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罪犯修x对刑法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修x自入狱以来,客观上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和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修x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属于有悔改表现。但修x系主犯,不能说明赃款去向,不能积极退赃,不能积极协助追赃,且狱中生活消费较高。纵观其改造表现,建议依法酌情从严裁判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被告人修x加入吴振海成立的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省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05年初,吴振海、方道胜、修x等人召开公司董事会,研究推出联合种植火龙果集资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大肆骗取群众集资款。经核查,未来农业公司先后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地非法集资784609376元,用于生产经营的仅有8000余万元,截止案发,尚欠6645名群众的集资款共计333780531元未退还。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修x系主犯。案发后,罪犯修x的豫N×××××号轿车一辆、位于水木清华的房产一套被依法拍卖,银行卡里的存款60680.68元被追缴。
罪犯修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2次良好、3次优秀,且最后一次评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修x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伙同他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至今仍有巨额赃款未退赔,给受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另该犯又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修x酌情从严裁判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修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七年十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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