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875号

罪犯李x,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鹤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x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x伙同李晨光预谋后,携带匕首、胶带等作案工具,在鹤壁市山城区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马某诱骗至原大白线公路大盖族村南路口处,对马某进行威胁,马某挣脱后跑走,李x等追上后对其实施殴打,李晨光持匕首朝马某身上连捅数刀,致其心脏损伤死亡。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李x在服刑期间受表扬5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1次优秀、3次一般,1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x犯抢劫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且系主犯,在减刑起始期内,其虽获得表扬5次,但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三次一般,一次优秀,一次良好,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优秀或者良好的要求。综合该犯的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综上,对罪犯李x不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x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