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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1039号
罪犯田x,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6972.73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x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田x伙同吕小鸽、何泽华、曹苗苗在郑州市金水区杨槐村“6十1”超市门口的串串香摊位上吃饭时,与被害人麻某甲、麻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几人遂商议殴打被害人。后吕小鸽持刀朝麻某甲胸腹部连刺数刀,吕小鸽、田x、何泽华、杨月探又持钢管和铁凳继续殴打麻某甲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x系主犯。
罪犯田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改造评审两次良好,一次优秀,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x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四年十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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