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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1042号

罪犯任x,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郑二初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x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百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x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x早期以支付高息、及时还款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款并取得被害人信任。2011年以来,被告人任x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采取高息回报、虚假房产抵押等方法,在郑州市中原区郑密路38号院、郑州市陇海路与秦岭路交叉口等地,以汇款、转账的方式多次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陈某、王某、武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820余万元。任x得款后,多数钱款以赌博等方式挥霍,少数用于支付借款的高息。罪犯任x在服刑期间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x自服刑以来虽获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巨某钱款,多数以赌博等方式挥霍,赃款未能追回,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综合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其需要在监狱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x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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