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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31号


原告董一×。


被告姚××。


原告董一×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告董一×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董二×。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对一些家庭生活问题分歧突出,导致二人经常吵架,尤其自女儿出生后,被告没有尽到母亲责任,也未承担任何家庭责任,女儿始终由我父母抚养带大。2008年9月,我与被告曾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我搬出二人住所,分居至2011年11月份。后二人关系有所缓和,继续共同生活。但此后,被告未有任何改变,仍然对家庭不闻不问,不尽家庭义务,为此二人争吵不断。我认为,被告对家庭的冷漠态度使我对婚姻彻底绝望,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故我起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我承担。



告姚××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我不认可,我们感情基础很好。我们和婆婆在一起居住,和婆婆关系很好。我们之间没有矛盾,原告起诉我离婚是因为他有外遇,我希望给原告机会,多与原告沟通,希望其能回心转意,只要原告回心转意,我能够既往不咎。另外,我们的孩子还小,我希望我们能好好生活,共同抚养孩子,不给孩子带来伤害,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婚生一女董二×。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故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不能相互包容所致。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且原、被告婚生女董二×现年龄尚幼,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再固执离婚。今后双方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多尽家庭义务,多关心爱护对方,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共创美好未来。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丽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纪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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