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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计至2009年11月1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锐波、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事先通谋抢夺作案,于2015年9月5日至10月2日期间,结伙在汕头市龙湖区实施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共同驾乘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至汕头市龙湖区”show8酒吧”门前路段时,见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从”show8酒吧”步行出来,被害人陈某某手持1部iphone6手机(苹果牌A1586型、金色、64G)。被告人吴某某遂停下摩托车等候接应,被告人涂某某则下车靠近被害人陈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手机抢走,并坐上被告人吴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李某某发现后,追赶并用手扯住被告人涂某某肩膀的衣服但未果,后两被告人驾乘摩托车加速逃离现场。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的苹果牌A1586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817元。
2.同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共同驾乘1辆摩托车至汕头市金砂路与金环路交界处时,见被害人吴某甲手持1部iphone5s手机(苹果牌A1530型、金色、16G)往金海湾酒店方向步行,被告人吴某某遂停下摩托车等候接应,被告人涂某某则下车趁被害人吴某甲不备将其手机抢走,后坐上被告人吴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的苹果牌A1530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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