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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甲,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祝某乙(绰号阿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绰号阿喜、小喜),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泽湘,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某,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瑭,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赵某、聂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孙泽湘,被告人聂某及其辩护人唐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祝某甲通过在盐田区田东中学就读的钟某衡将一部旧苹果4S手机卖给钟的同学曾某某,后曾某某发现手机不能正常使用,就找被害人卢某(田东中学学生,15岁)帮忙处理,被告人祝某甲用网名祝某翔与卢某就是否退回手机款一事在QQ上对骂、约架。2015年6月8日,被告人祝某甲约其堂弟即被告人祝某乙去“教训”卢某,并且让祝某乙找多些人手去打架,于是祝某乙找到王某某(案发时14周岁,另案处理),王某某又叫上其同乡被告人赵某、聂某。2015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祝某甲准备好五根钢管准备打架用。当天17时许,被告人祝某甲携带五根钢管放置于盐田区梧桐路田东中学路口旁边草丛中,然后与被告人祝某乙、赵某、聂某和王某某进入距离草丛十几米的梧桐路夏XX奶茶店,找到在店中的被害人卢某,由被告人祝某乙首先对卢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赵某与王某某也殴打卢某,在奶茶店老板及卢某同学的劝阻下众人才停止围殴。被告人祝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同时把放在草丛中钢管取走然后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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