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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刑初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咩某,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和其妹妹赵某步行至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愿望塔桥头人行道路段时,被告人咩某突然追上并且一手勒住陈某的脖子,一手持一把长约18厘米长的水果刀抵住陈某的肚子,咩某喊了一声“抢劫”,被害人陈某姐妹马上将身上仅有的几十元钱以及手机拿给被告人咩某,但被告人咩某说不要钱,自己毒瘾犯了,要被害人赵某打电话报警。于是被害人赵某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咩某把刀放在地上,双手勒陈某的脖子。由于咩某看到赵某的电话很快被挂断,以为报警不成,于是情绪激动,叫赵某交出手机,并且捡起放在地上的水果刀指向陈某。此时,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咩某抓获。

经检验,被告人咩某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被告人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书,被害人陈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咩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咩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全 浙 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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