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刑初91号(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六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三个月;共折抵刑期九个月。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希
代理审判员 许佳丽
人民陪审员 林经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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