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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刑初6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能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谅解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全  浙  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凯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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