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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01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5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周某某、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俊、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开始,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领导,被告人陈某为小组长,被告人周某某、蒙某某等人为成员的诈骗团伙,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薯田以“QQ聊天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期间,经王某某授意,陈某提供QQ号给周某某、蒙某某等组员,利用QQ聊天与他人“谈恋爱”,并通过编造各种“借口”骗取他人财物后,将财物上交给王某某“填单”,陈某、周某某、蒙某某等人则按照骗取财物的多少“升级”或从中分得“提成”。2014年6月,周某某用陈某提供给其的QQ号(号码是2109276415,名字叫“可爱乖乖女”)假冒女性“吴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聊天,并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石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时,蒙某某假扮“吴某某”与石某某聊天,骗取石某某的信任。周某某、蒙某某随后虚构父亲生病住院、外出打工、还债等各种理由向石某某“借钱”。石某某于2014年6月22日至8月15日期间,在其住处(深圳市盐田北山道明珠苑)通过网上银行先后转账八次到周某某提供给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吴某某,账号尾号2373)内共计人民币42600元。周某某、陈某等人将骗取石某某的上述钱款全部交给王某某。

事后,周某某、陈某等人先后三次以转账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周某某、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对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具体参与本次诈骗,并不是本案的头目或主犯。2、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蒙某某均表示认罪,对被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11月4日代其退赔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42600元,石某某表示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报、立案的经过。

2、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4月23日21时26分至22时07分对周某某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凤岗北山小学对面出租屋601房进行了搜查,在其床上搜出其钱包,在钱包夹层中搜出周某某曾经给被害人石某某汇款500元的票据一张及周某某自己抄写的一张记载石某某工商银行卡号的纸条。

4、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聊天记录,证明石某某先后8次向吴某某卡号尾号为237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转账的记录。

5、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兴业银行开卡资料及交易记录,证明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以及该卡网银转账8次共计人民币42600元。

6、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周某某、蒙某某的身份信息。

7、取保候审文书,证明蒙某某因怀孕于2015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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