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01号 (3)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8年我被一个姓陈的女子拉入这个诈骗组织,组织人员的级别为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中级、高级。但从2014年,我才开始诈骗,我现在的级别是高级,管理的组员有陈某等9个小组,其中陈某的小组组员有吴某某、周某某、蒙某某等人。我是“店长”,平时给下面传达上层的意思,教他们如何筹钱,如何拓展业务,筹钱的方式即是通过在网上申请QQ号码,注册成女性,然后在网上下载一些清纯的漂亮女孩的图片,接下来就加男性为好友,也有比较色的男性主动加我们为好友。加为好友后,就通过聊天,假装和对方谈恋爱,最后就以家人生病或自己生病为借口来跟男性借钱。有时候不是每个人都能按时筹到钱,所以平时在相互交流的时候,看见别人能通过这些婚恋网站,以谈恋爱的名义让男的汇钱,这种方式的确又能筹到钱,所以大家也都跟着学。陈某这一组,陈某是小组长,具体业务由小组长陈某来抓,其只负责业绩,所以他们具体骗了谁我也不是很清楚,都是通过以征婚的方式和陌生男子聊QQ,假装和对方谈恋爱,取得陌生男子的信任后就以家人生病、自己生病等各种借口向对方借钱。我记得2014年有一次陈某交给我四万多元,说是组员骗过来的,我将钱打给上级。其辨认出陈某、周某某、吴某某和蒙某某。
四、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陈某是我们组长,王某某给我们一些任务,然后由陈某去联系安排。周某某在网上以一名年轻女子的身份与“阿峰”聊天,然后蒙某某就配合周某某接电话,他们二人相互配合以与“阿峰”作男女朋友的形式聊天。2014年6、7月份期间,周某某跟我说,他以我的名义与“阿峰”聊天,“阿峰”要打钱过来,让我拿一张银行卡,好把钱汇到账上,然后我就给了他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阿峰”汇钱后,周某某和陈某一起去公明宝田医院旁边的农业银行取款机取的钱。其辨认出周某某。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周某某、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陈某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王某某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陈某所起作用相对王某某较小,该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周某某、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周某某、蒙某某在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周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哺乳期,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全浙宾
人民陪审员 王钦武
人民陪审员 田世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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