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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49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8月23日晚上9时许,周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让其叫人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三村吓围村86号3楼麻将馆闹事。刘某通过李某某打电话联系了宋某某(17周岁,另案处理),让宋某某叫人去上述麻将馆闹事,承诺事后给予每人200元的好处费。宋某某随即叫上骆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杨某甲(15周岁,另案处理)、杨某乙(17周岁,另案处理)一起到盐田鸿基仓库找到刘某。刘某让宋某某等人到盐田三村百货找周某,周某会告诉他们要砸的麻将馆的具体位置。随后,宋某某四人骑着摩托车一同前往盐田三村,由宋某某独自与周某见面确认麻将馆位置。当晚10时许,宋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骆某某闯入被害人何某某位于盐田三村吓围村86号3楼的麻将馆,将屋内的两台麻将桌、凳子、饭桌、热水壶等物掀翻在地,并使用铁棍对麻将桌等物进行砸打,造成屋内的两台麻将桌及一个热水壶损坏。砸完后,宋某某四人立即逃离现场。当晚11时许,刘某从周某处拿了300元,并自行垫付100元,凑齐400元给了宋某某作为好处费。宋某某分别给了杨某甲、骆某某、杨某乙各100元。
经鉴定,涉案被损坏的两台麻将桌维修费用为360元,涉案被损坏的一个热水壶价值66.75元;以上合计427元(四舍五入取整至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等费用共计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谅解书,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骆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深价鉴[2015]135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以及刘某、宋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骆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3人以上公然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全浙宾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曾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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