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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30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玉 财
人民陪审员 冯 建
人民陪审员 古 东 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志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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