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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27号 (2)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曾某伟(已判刑)纠集一批社会人员,盘踞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圳美村、玉律村、塘尾村及周边地区,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档、摆“老虎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了该地区的地下赌档市场、部分黑网吧市场、煤气市场、废品收购市场,形成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光明新区圳美村、玉律村、塘尾村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曾某伟的手下骨干成员有陈某生、陈某权、李某俊、陈某某、麦某泉、鲜某红、秦某某(均已判刑)、“广西小龙”(另案处理)等。陈某生的手下有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乙、卢某(均已判刑)、谈某某、殷某丙(均另案处理)等。自2007年起至2010年,被告人殷某甲拜陈某生为“老大”,并迅速成为陈某生的得力助手,听从陈某生的指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1月11日凌晨,陈某生在深圳公明“南庄慢摇酒吧”“看场”时与被害人麦某甲等人因事发生争执,后陈某生在酒吧包房内对被害人麦某甲、许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并将二人拖行至酒吧门口处,指使其手下“马仔”即被告人殷某甲和殷某乙等人持刀对被害人麦某甲、许某某进行追砍,直至将二人砍到在地后逃离现场。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鉴定,被害人麦某甲、许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殷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干警从湖北襄南监狱押解回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追究其漏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受案并立案进行侦查。

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办案民警于2015年8月21日到湖北襄南监狱将嫌疑人殷某甲押解回深圳。

3、关于押解罪犯殷某甲回深圳审查的函、因案件需要申请解回在押罪犯呈批表、罪犯解回重审通知,证明办案单位提解被告人殷某甲的相关手续材料和批复。

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及(2014)广刑执字第271号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殷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

5、(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及裁定确认。

6、被告人身份材料信息,证明被告人殷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

7、医院住院病案,证明许某某、麦某甲的住院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伟的证言:有一次夜里“大头志”(和我合股开慢摇吧)打电话给我,说我下面的人“光头”在慢摇吧把两个本地人砍伤了,叫我到公明医院看伤者处理这件事情。我到医院后“大头志”已经在那里了,他跟我说“光头”和被砍伤的两个人之前是一起在慢摇吧喝酒,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光头”和他手下的人把那两个本地青年(其中一个叫“香港仔”,另一个不知道)拉出酒吧,在酒吧旁边把两人打倒在地,并且砍伤他们的手脚。

2、证人陈某生的证言:2009年底的某天,我和几个湖北老乡在慢摇吧大厅喝酒,“香港仔”、“阿龙”和几个塘尾村本地人在慢摇吧包厢里喝酒,其中他们中的一个人出来大厅玩时看到我了,便拉我到包厢里喝酒。后来因为喝酒的事情,我和“香港仔”吵起来了,并一直吵到慢摇吧门口。当时“阿龙”陪着“香港仔”一起出来了,我们三人就继续为喝酒的事情在吵。这时,跟我一起喝酒的两个湖北老乡“东福”、“高明”就冲出来了,其中有一个手里还拿着一把刀。“香港仔”看到这种情况就往路边跑,“东福”、“高明”两个人就追上去。事后听他们说,“香港仔”在逃跑时自己摔倒了,他们追上去后砍了“香港仔”手臂一刀,“阿龙”上来劝阻,也被砍了手臂一刀。后来我带着“东福”、“高明”去东莞躲了几天。

3、证人殷某乙的证言:2010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生在慢摇吧玩,刚好“香港仔”也在慢摇吧玩,我就跟陈某生进去和他们喝酒。后来不知为什么陈某生和“香港仔”吵了起来,我看见了就马上帮忙打“香港仔”。后来陈某生把“香港仔”拉出房间,殷某甲就和另外一个内保帮忙打“香港仔”。陈某生就对我们说砍他,我就与殷某甲拿刀砍伤了香港仔。砍完后,陈某生带我和殷某甲到东莞躲了起来。

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2010年1月11日3时左右,我和许某某、麦某甲四个人在慢摇吧一个包房喝酒,当时我和麦某乙已经有点喝多了,隐约记得进来几个人,还一起喝了酒,但为什么突然打起来,我就不清楚。当时他们要打架,我冲过去拉架,但对方说“你别管,不然连你一起打”,之后对方就把我两个朋友带出包房,之后事情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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