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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27号 (4)

被告人殷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所判两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全 浙 宾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晨

人民陪审员 肖 宜 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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