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32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深圳市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文某喝酒后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从深圳市盐田区乐群小学附近行驶至盐田区东海道盐田北四街盐港医院路段停车,并在车内睡觉。当日5时1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到现场将文某唤醒,经当场对文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告人文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83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证人翁某、黄某、侯某甲、侯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需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粤中一鉴[2015]毒鉴字第239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翁某、黄某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关于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凯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