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25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无业,暂住地深圳市盐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4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购毒人员梁某的电话称要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海鲜街原东港酒店附近交易。21时许,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梁某给了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黄某某则拿出用纸巾包裹的1小包毒品交给梁某。交易完成后,黄某某离开现场时被预伏的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毒品4小包、电子称一台、塑料勺子3个、白色塑料封口袋约30个及TCL手机一部,并从梁某处查扣黄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1小包。次日,梅沙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黄某某的住处盐田区盐港路下街5号202房进行搜查,从该房查获毒品16小包。
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21小包毒品共重18.7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案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经群众举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在盐田海鲜街原东港酒楼门前路段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梅沙派出所民警抓获。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2015年8月25日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居住的盐田区盐港路下街5号202房进行搜查的过程,现场查获16小包疑似冰毒。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从梁某处扣押疑似毒品1小包(约1克),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00元、疑似冰毒4小包、电子秤1台、塑料勺子3个、白色塑料封口袋30个、TCL牌移动电话1部、疑似冰毒16小包。
5、户籍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
6、疑似毒品收条证明: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冰毒共重18.71克,于2015年8月26日送交深圳市公安局。
7、情况说明,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梅沙派出所出具,证明本案的毒资200元人民币系案发前该所办案民警提供给梁某的。案发后该所将200元毒资拍照固定后,已发还办案民警。
8、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证明:案发当时(2015年8月24日21时左右)梁某的手机134××××4361与黄某某的手机131××××4610有三次通话记录。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5年8月24日21时30分,我在盐田海鲜街原东港酒楼门前路段向大胖子出售了一小包冰毒,大胖子给了我200元人民币,我收到钱后走到旁边的小巷里就被民警抓住,民警从我身上搜出用纸巾包着的4小包冰毒和称冰毒的小电子称一部、三个小勺及装冰毒用的小塑料袋等物。8月25日,民警又在我的临时住处的一个环保袋里查获冰毒16小包。
(三)证人证言
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8月24日21时左右,我打电话给小黄说要购买200元冰毒,并约好在盐田海鲜街原东港酒店旁边交易。之后梅沙派出所的民警带着我到了交易地点,十几分钟后,小黄过来了,在与小黄完成毒品交易后,我就迅速离开,之后再回到梅沙派出所将毒品交给民警。
证人梁某辨认出黄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小黄。
(四)鉴定意见
公(深)鉴(理化)字[2015]4263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证明扣押的涉案毒品(1-21号检材)共重18.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梅沙派出所于2015年8月24日22时06分至22时21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某对藏毒位置进行了指认。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缴获的涉案毒品、毒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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