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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2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现行刑事审判政策及司法实践,对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在其身上、住所、车辆等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一并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数量为18.71克。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71克及贩毒工具电子称一台、塑料勺子3个、白色塑料封口袋30个及TCL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军

审 判 员 贾    克

人民陪审员 徐  晓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凯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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