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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76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抓获,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欧某自己在家种植大麻,并通过网络售卖。2015年9月,被告人卢某通过QQ聊天在网上认识了欧某,得知欧某有毒品大麻卖时双方谈妥,由欧某以每克30元的价钱供货给卢某,高出30元部分归卢某所有,卢某在网络上以每克50-80元的价格销售,联系好买家后告诉欧某,欧某按照卢某提供的地址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

2015年9月20日,唐某在网上看到卢某发售大麻的信息后联系上卢,双方商议唐某以400元的价钱向卢购买5克大麻,唐某按照卢某发的购买服装的链接拍下并付款后,卢某让欧某通过圆通快递将大麻邮寄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唐某处,唐某收到包裹后即到公安机关举报。经鉴定,卢某贩卖给唐某的大麻重4.75克,检出四氢大麻酚。

2015年9月25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欧某求购买30克大麻,双方谈妥每克30元,王某向欧某提供的账户(户名陈某仁,账号62321118200XXXXXXX3)支付900元后,欧某于当天通过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岐阳北路133号圆通快递店将30克的大麻邮寄给深圳市南山区兴工路王某处。9月28日王某收到大麻包裹后即到公安机关举报。经鉴定,欧某贩卖给王某的大麻重30.23克,检出四氢大麻酚。

2015年10月l3日15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远赴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在附小前圆通快递店将欧某抓获,当场缴获大麻一包(重99.33克);后在欧某的住处房子天台处查获种植的大麻植物57株;在住处二楼厨房缴获塑料盒及托盘盛放的大麻一批(重59.71克)。经鉴定,上述欧某家中缴获大麻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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