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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83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8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女,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宋某通过QQ与被告人詹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交易2本假发票,合计196份,其后詹某通过快递将上述假发票快递给宋某。同年11月22日,宋某再次通过QQ向詹某求购2本假发票,合计204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00元,随后詹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的家中准备将假发票装包邮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假发票亦被当场缴获。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0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假发票照片;QQ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发票鉴定证明;抓捕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2015年11月22日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詹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詹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出售的非法制造发票的数量,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发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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