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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6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郭某安排被害人BASIL JESSICA LIZBERT.BALANGUE(菲律宾籍)在上海当保姆,但因雇主不满意于2015年9月被解雇。郭某于2015年9月16日将被害人接回其位于南山区某花园14栋2807室家中,因担心被害人外出或趁其不在家时将其财物盗走,被告人郭某将被害人的护照扣押,并在离开住处时将家门反锁不准被害人离开,期间被害人多次要求离开均被郭某拒绝。2015年10月30日,被害人选择扒开住处窗户出逃,被小区物业保安员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害人救出,并于次日在该房内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近一个月。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6〕48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苹果手机、护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外国人签证信息和出入境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证人叶某映、肖某喜、刘某辉、张某念的证言;被害人BASIL JESSICA LIZBERT.BALANGUE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缘由,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其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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