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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9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l5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立(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毒品大麻,由马某立联系好买家,并将买家地址告诉马某,马某则负责种植大麻并将大麻加工后通过其家附近的中通快递点以“祖传的药粉”的名义将大麻邮寄给买家,并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后将款项转到被告人马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贩卖大麻所得赃款两人平分。被告人马某自2015年7月至案发,共通过快递点邮寄大麻约20次,重量约500克,获得赃款共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马某使用假名“李伟”,在其家附近的快递点邮寄约20克大麻到深圳市南山区兴工路给张某,张某收到邮寄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南山公安分局经侦查,于2015年9月25日12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中通快递点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当场在马某身上缴获其准备邮寄的疑似毒品大麻约10克,随后在马某住处的冰箱中缴获疑似毒品大麻约743克。

经检验鉴定,在深圳缴获的疑似毒品大麻重19.7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在被告人身上查获的其准备邮寄的疑似大麻重9.18克以及在被告人住处的冰箱里查扣的疑似大麻重725.2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3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银行卡,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登记保存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和流水,有及毒品的快递单,情况说明;证人张某、马某甲、卢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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