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粤0305刑初127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汉族。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通过电话、微信等商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给吴某芹。随后,宋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钟某,二人各出资人民币1000元向上家购买毒品。当日19时许,钟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上家“星哥”(另案处理)处购得冰毒11小包,与宋某会合后一同赶至深圳市南山区平山村。当日23时许,到达约定的平山村某宾馆后,宋某先行到该宾馆8307房与吴某芹碰面,见无异常情况后便发微信让携带冰毒的钟某进入该房。在该房间内,钟某将上述11小包冰毒交给吴某芹,并收取了吴某芹人民币4200元(毒资4000元,车费200元)。交易完成后,宋某、钟某被伏击民警抓获,当场从钟某身上缴获人民币4200元,从吴某芹身上缴获疑似冰毒1l小包。同时,从宋某、钟某处各缴获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缴获的11小包白色固体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8.24克。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129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宋某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毒资与毒品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证人吴某芹、吴某如、苏某裕、李某玲的证言;被告人钟某、宋某的供述和辩解;公(深)鉴(理化)字[2015]5300号鉴定文书;辨认笔录,深公(南)刑勘(20l5)10261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