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723号 (10)
从本案证据可见,案发时被告人杨某确与某公司存在股权纠纷;同时,被告人杨某未因私动用上述款项,涉案所有款项均被冻结,未对被害单位造成损失,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金额、认罪态度及上述情节,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3年10月11日起执行至2018年10月10日止。)
二、被冻结的赃款3027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市迈杰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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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何湘波
人民陪审员 陈焕嫦
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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