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723号 (5)

2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证实钱某英尾号为8317的储蓄银行账户于2013年8月11日开户,当月共分四次存入80万元,2013年10月18日存入19700元,并于同日取出819700元,之后于2013年11月2日销户。卢某尾号为803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于2013年10月18日存入819700元。

28、证明、宣传片制作和播出协议、宣传广告播出协议(由辩护人提交):证实某公司在2012年12月、2013年4月曾先后两次与某公司协商代理某品牌的宣传广告,曾于4月份达成两份《宣传片制作和播出协议》《宣传广告播出协议》合作意向,金额分别为59万元和228.75万元,某公司已经签署合同并盖章,某公司为此曾支付2000元现金作为制作播出样片的预付款。

29、关于不予受理的函:证实侦查机关委托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被害单位某公司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该中心以被害单位会计资料不真实,无法展开审计工作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30、被告人的妹妹杨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此前在民事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张某辉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中张某辉在2014年6月25日的邮件中称,被告人杨某曾“多次提到其控制有400多万的公司资金”,作为律师,其不止一次提醒过杨某关于职务侵占的风险,但杨某明确表示“她很清楚,她没有想侵占那些资金,不会那么傻给刘某君留把柄,但她要控制住这些资金保障公司的运营,如此她就不会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同日的第二封邮件中,张某辉称“2012年在与北京刘某君方面委托的广州律师谈判时,广州律师也威胁过,要以职务侵占控告杨某,杨某主观上当然知道这后果”。

二、证人证言

1、杨某甲(原被害单位某公司出纳,被告人杨某妹妹)

某公司从成立到2013年6月3日,其一直任公司出纳。从2012年6月开始其因生小孩,在公司断断续续上班,其休息的时候,由其表妹卢某顶替。其工作内容是负责收取学费、管理公司的支出、定期制作财务日记账并将日记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给某公司的刘某君,并抄送给李某龙、庞某,近一年还抄送给一个叫spring的女员工。财务日记账是在某公司给其的固定格式EXCEL报表上填写并上报的,代理记账是会计按照财务制度制作的。报给某的财务日记账时间段从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因为2013年6月3日某公司抢走公司,5月份的账(电子版)其就没有报给他们,该账目在其U盘里。财务日记账上2013年1月至4月有8笔支出的广告费用302.75万元是不属实的。这几笔支出是杨某让其这么记的。2013年4月份,杨某让其把钱提出来给她存起来。2013年5月,刘某君和某公司的人又来公司闹,杨某才和其说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才虚构了上述广告费。除了这几笔广告费,其记录的其他财务日记账都是准确的。

其个人银行账户给某公司使用是某公司要求的。使用的账户以其浦发银行为主,还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还有一个卢某甲的浦发银行账户。这些账户用来收取学费,最早工商银行的账户还用于发工资。只有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接收某集团的退款。个人银行收取的学费取出来后用于公司开支,或存到浦发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里。这部分资金其都如实记录在公司的财务日记账里。

某公司作为某公司大股东是通过他们自己的电子系统和某公司上报的报表进行财务监管。某公司的李某龙还会到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的次数其记不清了。最早是2010年8月,当时李某龙还出了一份《深圳中心财务审计备忘录》,截至2010年8月15日,公司账上还有352.6万元余额。2011年3月还有一次,当时李某龙对公司现金和银行帐都进行了审计,但现在其这里只有一份《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证明账实相符。后来,李某龙还来过公司,将公司一年的凭证账本拿走,具体账本日期其不记得。之后李某龙还来过。

2013年春节后,因为其不想再当出纳,杨某就让其将其个人账户上的钱全部提出来,其中340多万元由其陪杨某和罗某珍存到罗某珍的个人账户上,还有80多万元现金由杨某保管。罗某珍是其亲戚,并没有在某公司工作。之后曾取出2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张某8000元,旷某娟5000元,李珊珊300元,张某楠400元,卢某甲10000元,超出部分是手上现金给的。

大概2013年8月的时候,杨某将在她手里属于某公司的819700元现金存到了钱某英在邮政储蓄深圳珠光支行的账户,杨某被拘留后,钱某英担心牵扯到她,叫其把钱转走,所以2013年10月18日,其先从杨某家里取了钱某英和卢某的银行卡,然后约钱某英和卢某一起到邮政储蓄深圳珠光支行把钱从钱某英账户转到卢某账户,办手续时其有事离开了,办好后卢某把她名下的那张卡交给了其,第二天钱某英和卢某一起把钱某英的账户销了。某集团退款的40多万元一直存在其招商银行的账户里,该账户也一直用于某公司使用,2013年6月,杨某就叫其将该40多万元存进卢某账户内。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