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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29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2013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来某。2007年1月21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0年6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沈某。2015年5月26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

被告人赵某。2006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祝某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

辩护人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某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甲。2015年5月26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

被告人姜某。2008年8月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13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刘某甲。

被告人郑某乙。

被告人连某。2008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十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来某、沈某、赵某、张某甲、刘某乙、郑某甲、姜某、刘某甲、郑某乙、连某、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来某、沈某、赵某及其辩护人祝晓阳、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苏某、叶某璐、被告人刘某乙、郑某甲、姜某、刘某甲、郑某乙、连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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